2004年9月21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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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医院见死不救最高罚3万
忠新

  《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近日出台,其中规定: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,如果拒绝收治急、危、重伤病员,可视情节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的罚款则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间。
  120接报后五分钟内须出车
    曾经有媒体多次报道,110、119、120诸如此类的应急电话有的受理后不能及时赶到,引发一些纠纷。条例对此作出规定:“市急救中心设立‘120’急救医疗呼救电话,实行24小时值班应答制度,在受理呼救信息后,应在5分钟内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。”如果未能做到这一点,条例规定了限期改正直至对责任人员行政处分。
  送病人去医院须征得同意
    条例除了对拒绝收治急、危、重伤病员的作出处罚规定外,还对强行转送伤病员的情况作了规定:伤病员需要转送接诊医院治疗的,急救人员应向伤病员或其亲属说明情况,并征得同意,如果伤病员不能表达意愿,其亲属又不在事发现场的,急救人员可直接转送接诊医院治疗。如果违反伤病员或其亲属意愿强行将伤病员转送医院,将会受到处罚。(忠新)